避免对政府地位进行评估是否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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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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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对政府地位进行评估是否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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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表权争议采取不考虑政府立场的方法,可能为符合“程序法原则”的裁决提供依据(同上,第 64 段)。正如一个法庭所指出的,“维持现状的方法”可以“有利于程序的有序进行和辩护权”(同上,第 52 段)。但情况可能并非总是如此。这也不一定意味着对政府地位的评估对解决代表权争议没有任何有价值的作用。在不试图就任何具体案件中应如何解决代表权争议提供明确指导的情况下,可以就解决此类争议的不同方法发表一些评论,包括在这方面对政府地位进行评估的可取性或其他方面。

对代表权争议采取政府不可知论的方法——特别是第一种方法,以及上面提到的第二种方法——可能会导致一个国家的双重或多重代表(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由两个或多个相互竞争的代表来代表)。

一个国家的双重或多重代表可能不会有问题,至少在竞争代表在程序中 白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数据​ 追求同一目标(例如撤销仲裁裁决)且程序的另一方“同意对两组代表的意见作出回应”的情况下(康菲石油公司诉委内瑞拉,2020 年 4 月 3 日,第 36 段)。在一个独特的案件中,每个竞争的表面国家代表在所有问题上都提出了相同的意见,也许除了谁可以代表国家,“[国家]代表的正确指定”被视为“没有实际意义”(康菲石油公司诉委内瑞拉,2019 年 8 月 29 日,第 25 段)。在这两种情况下,对政府地位的评估对于决定谁可以代表一个国家可能都没有多大价值。

与此同时,当敌对的表面代表“相互冲突”时,特别是如果诉讼的另一方不同意对该国敌对代表的陈述作出回应,一国的双重或多重代表可能不符合程序法原则。至少有两个仲裁庭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无法进行”(见Mobil Cerro Negro 诉委内瑞拉案,第 65 段)。因此,上文提到的解决代表权争议的第一种方法,以及第二种方法,并不总是适用。另外,如果诉讼的早期阶段没有可以视为“现状”,则第二种方法不适用。此外,关于第四种可能的方法,裁决机构在解决代表权争议时,可能并不总是可以听从另一个机构的裁决。

显然,无法始终应用第一种、第二种或第四种方法,这可能是支持采用基于对政府地位的评估来解决代表权争议的方法的原因之一。确定一个国家的政府需要通过客观参考国际法来确定哪个政治当局(如果有的话)具有代表该国的独特地位,以符合国际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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