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体现在“战斗人员特权”的概念中,该概念的法律基础是《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3(2) 条,美洲人权委员会恰当地将其定义为:
战斗人员的特权反过来实质上是一种杀死或伤害敌方战斗人员并摧毁其他敌方军事目标的许可证。拥有这一特权的合法战斗人员在被捕时必须被赋予战俘身份……并且根据其俘虏国的国内法,其敌对行为只要不违反战争法和惯例,就免于受到刑事起诉。然而,这种豁免并不适用于违反武装冲突中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行为(第 68 段)。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进一步确认,合法战斗人员因其在国际人道法下实施的合法行为而免于刑事起诉,这是国际习惯法的既定规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研究,第 384 页)
检察官预见到了这一点。事实上,在他的开场陈述中,他确实很容易认识到 MH-17 航班的 塞浦路斯 Whatsapp 号码数据 坠毁发生在武装冲突的背景下,而且,至关重要的是,根据国际人道法,“军事人员可以在国际法范围内参与敌对行动”。此时,击落 MH-17 航班的所谓“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DPR)的武装部队以及四名被告所属的武装部队没有交战特权。根据检察官的说法,战斗人员特权“仅适用于在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团体中在国家权力下行事的正规军事人员”,而这对 DPR 部队来说并不适用,因为:
本案中的被告“从未声称自己在 2014 年 7 月是代表乌克兰某个国家的正规军事人员”;并且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武装部队参与了“数千起抢劫、绑架平民、酷刑”等犯罪行为,因此他们不是一个遵守国际法要求的武装团体。
因此,由于他们没有“战斗人员特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豁免权),因此,DPR 部队是否真正认为 MH-17 是军用飞机并不重要。这样就避免了对“错误情景”的诉讼。
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战士没有“战斗员特权”?
众所周知,“战斗员”这一赋予交战特权的法律地位仅存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尽管有学者认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武装团体成员在一定条件下也应被赋予“战斗员特权”,但国际人道法对这一点的界定依然坚定不移,即非国家武装团体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不享有交战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