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没有提到任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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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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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没有提到任何来源

Post by roselin@#9201 »

首先,它不是简单地复制《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的文本,而是将这一义务大大推进到有效裁军的方向。法院以更笼统的方式阐述了这一义务,表达了法院似乎认为是第六条的本质,即“通过(……)真诚谈判(……)实现一个明确的结果——全面核裁军”(第 99 段)。

第二,第 2 款 F 段虽然似乎包含了相当广泛的义务,但却没有说明该义务的范围,即该义务是否仅适用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还是——表达习惯国际法(“CIL”)——适用于所有国家。事实上,第 2 款 F ,而其他执 开曼岛 Whatsapp 号码数据 行段落则提到了相关来源:第 2 款 A 段和第 2 款 B 段都提到了习惯国际法和协定国际法;第 2 款 C 段提到了第 2(4) 条和第 51 条,法院曾在尼加拉瓜案中承认其内容为习惯国际法(§§ 187 ff.);第 2 款 D 段既提到了“[国际人道法] 的原则和规则”,也提到了“条约和其他承诺下的具体义务”。

各位法官在各自的意见中,对第 2F 条表达了不同看法。一方面,他们都支持该条,但另一方面,一些法官认为该条可能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Fleischhauer § 7和 Weeramantry,第437页;更为批判的:Guillaume § 13;Schwebel,第 329 页)。弗莱施豪尔法官认为,该段是关于“国家一般义务”的存在( § 7)。在评论法院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解释为双重义务时,贝贾维院长辩称,“人们可以超越这一结论,声称事实上存在一项双重的、可对抗的、普遍适用的一般义务”,并且“这种双重义务(……)已(……)具有习惯法性质。


除此之外,我完全赞同法院关于这一义务的法律范围的意见”(§ 23,斜体为原文所加)。根据法官 Guillaume 和 Oda 的观点,第 2 款 F 只是“试图总结”(第 13 段)或“重述”(第 373 页)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也许最关键的意见来自 Schwebel 法官,他认为如果第 2 款 F 涉及所有国家,那么它就是一项“可疑的裁定”:“这不会是本案中任何一方提出的结论;它不会得到任何权威证明,也不会得到任何辩护的检验”(第 3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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