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必须适用法律;他们不得试图“更新”法律(如 Stucki 和同事所说)以促进气候行动。当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必须遵循法律原则,而不是个人偏好。执业律师也没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必须在为客户提供建议时运用“独立、公正的专业判断”。律师不是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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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图基及其同事在辩论“气候危机不是一个普通的或党派政治问题”时,,他们辩称 比利时 Whatsapp 数据 “气候危机不是一个普通的或党派政治问题”,而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威胁,它跨越任何社会、政治、意识形态或其他阶层、利益、忠诚或不满”。他们没有解释气候危机的这些特点如何证明律师忽视其在学术研究和裁决中的客观性和独立性的职业责任是合理的。应对如此独特的危机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这些责任,而是要求我们坚定地坚持这些责任,如果人们和我一样相信,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法律对于协调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至关重要。
我在这里并不否认,在某些明确的情况下,可能有充分的理由放弃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但与大规模暴行相比,气候变化的对错要难以区分。我的观点与伤害程度无关,而是与法律体系的归属有关。组织灭绝少数群体的法律体系显然是邪恶的;相比之下,在寻找气候行动与其他优先事项(例如经济发展和社会正义)之间的适当平衡时,或者在确定某个国家是否在全球减缓行动中发挥了“公平作用”时,没有简单客观的方法来区分对错(有关对Urgenda的批评,请参阅此处)。即使有人同意最近有争议的判决,该判决要求壳牌公司在 2030 年前削减其二氧化碳排放量,但这一义务的道德基础仍不确定,因为壳牌公司生产的部分天然气取代了更脏的煤炭。
作为律师,我们是法律的守护者,而不是法律的合法拥有者。我们决定社会如何运用法律的权利,并不比银行决定客户如何运用资金的权利更大(只要这不是明显的犯罪行为)。我们决定法律应该是什么、法律应该服务于什么目标或法律应该秉持什么价值观的权利,并不比任何人更大。尽管律师的分析可能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但这肯定不能成为通过助长更多偏见来使糟糕的情况变得更糟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