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判例法中存在的积极义务

Korea Data Forum Fosters Collaboration and Growth
Post Reply
roselin125#$&*
Posts: 55
Joined: Wed Dec 04, 2024 4:45 am

先前判例法中存在的积极义务

Post by roselin125#$&* »

是否存在这种积极义务来为同性伴侣提供某种形式的全球认可的问题首次出现在Schalk and Kopf v. Austria (2010) 案中,申请人抱怨称,在《注册伴侣法》通过之前,他们在奥地利没有机会获得法律保护。当时,法院避开了法律问题,认为在没有既定共识的情况下,缔约国在“引入立法变化的时机”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第 105 段)。

虽然在Schalk 和 Kopf案之后没有产生积极义务,但以下Vallianatos v. Greece (2013) 案引发了更多疑问。希腊政府确实违反了第 8 条和第 14 条,因为它只为异性恋伴侣引入了民事伴侣关系,而排除了同性结合。然而,法院在第 75 段中谨慎地划定了判决的范围,以避免暗示任何一般性结论:

申请人的投诉与希腊政府在国内法中为同性关系提供某种形式的法律认可的一般义务没有抽象关系。在本案中,申请人投诉第 3719/2008 号法律只为异性伴侣提供民事结合,从而自动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其范围之外。换句话说,申请人的投 伯利兹 Whatsapp 号码数据​ 诉不是希腊政府未能遵守《公约》可能对其施加的任何积极义务,而是它根据第 3719/2008 号法律引入了区别,在他们看来,这是对他们的歧视。
随后,影响深远的Oliari v. Italy (2015)案出现了。在该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意大利违反了第 8 条,因为没有对同性恋关系给予任何形式的法律认可。该判决对意大利的法律格局非常重要,因为它导致了第 76/2016 号法律的通过,该法律最终在该国引入了民事结合。然而,正如 Mahoney、Tsotsoria 和 Vehabović 法官的一致意见所表明的那样,该判决的措辞方式表明其结论仅限于意大利共和国的特殊情况。在评估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的情况时,斯特拉斯堡法院实际上依赖了宪法法院(第 138/2010 号判决)的多项建议,这些建议要求给予法律认可,但意大利议会却置之不理,并强调了意大利社会对同性伴侣的接受程度与法律地位之间的不一致。奥利亚里案之后,人们开始广泛争论(例如这里、这里和这里),争论的焦点是该判决是否规定了普遍的积极义务,以及是否会对其他未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关系的缔约国产生影响。

在Taddeucci 和 McCall 诉意大利案(2016 年)中,法院有机会作出回应,在该案中,一对同性伴侣因未结婚而被拒绝发放家庭团聚居留许可,但法院回避了这个问题(见第 94 段)。答案最终在Fedotova 诉俄罗斯案中揭晓。
Post Reply